深圳市一起有關溫濕度記錄儀配套軟件侵權案近期在南山區人民檢察院深圳作出判決。被告人東莞市某儀器儀表有限公司羅某某以侵犯著作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
被告人羅某某原是深圳市某機械實業有限公司員工,任技術部工程主管,于2005年9月離職。2010年5月,羅某某創立東莞市某儀器儀表有限公司,后羅某某未經深圳市某機械實業有限公司許可,將該公司生產的型號為“DT-171”溫濕度記錄儀所使用配套驅動軟件DT171Datalogger進行破解,并將破解的軟件大量復制作為配套驅動軟件與其生產的型號為“HT-150”溫濕度記錄儀進行配套銷售。據統計,其公司對外銷售“HT-150”溫濕度記錄儀1505套,經營數額共計231155元人民幣,另有尚未銷售的軟件光盤334套被公安機關查獲。
經司法鑒定,上述“HT-150溫濕度記錄儀”與“DT-171溫濕度記錄儀”兩套驅動光盤的文件名、文件數量和文件結構體系完全相同,兩套光盤中的內容實質相同。該案經南山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后,法院以侵犯著作權罪判處被告人羅某某有期徒刑1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
深圳南山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官肖艷花表示,根據我國刑法規定,構成侵犯著作權罪需要滿足三個條件,一是行為人在主觀上是故意的,并以營利為目的;二是行為人客觀上實施了侵犯他人著作權的行為;三是行為人的侵權行為獲得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有其他嚴重情節。
羅某某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通過破解“DT-171溫濕度記錄儀”驅動軟件形成“HT-150溫濕度記錄儀”驅動軟件。經鑒定,兩套驅動軟件文件名、文件數量和文件結構體系完全相同,兩套光盤中的內容實質相同。羅某某復制、發行計算機軟件的行為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權,同時非法經營數額在5萬元以上,其行為構成侵犯著作權罪。
侵犯知識產權的案件很大一部分是來源于企業內部員工離職后產生的侵權行為,一方面反映行為人自身的法律意識淡薄,另一方面暴露了企業內部的監管存在較大的問題。本案具有代表性,被告人離職時將原公司的軟件資料帶走,并用于自己研發相同產品,給著作權利人造成經濟損失。通過此案,建議企業強化內部管理,并完善保密措施和內部防范機制,從而減少企業內部的侵權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