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一方面,國企現有的反商業賄賂的機制存在缺陷。從部門與人員設置上來看,雖然紀委監察部門作為國企目前進行反商業賄賂工作的主線,已有較為健全的管理機制,但其往往關注黨員干部及高級領導的個人貪污行為。同時據調查,大部分國企的法務部或者新建立的合規部門在反商業賄賂方面處于尷尬的地位,作用性很小,并且與審計、企業管理以及風險控制等部門之間的合作不夠緊密,無法有效查處與監控商業賄賂行為。。
1、商業賄賂風險較高的民企與國企
(3)完善了預防性措施的規定,對因利用職業便利實施犯罪,或者實施違背職業要求的特定義務的犯罪被判處刑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和預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假釋之日起五年內從事相關職業。。
自2012年中共十八大召開后,中國政府相繼提出“八項規定”與“六條禁令”,明確“腐敗問題解決不好,就會對黨造成致命傷害,甚至亡黨亡國”的理念,在不同層面上加大了對商業賄賂的打擊力度。。
中國也加大了反商業賄賂力度。2014年葛蘭素史克(GSK)因為違反中國商業賄賂法而被罰30億人民幣。多位公司高管(包括中國區CEO)被判有期徒刑二到四年。這是迄今為止中國政府針對公司行賄開出的最大罰單。。
GSK花費巨額資金進行了內部調查。從2013年中GSK被公安部門調查開始,業務受到很大影響,一年內GSK中國的員工離職比例超過50%,幾乎涉及所有的職能部門和事業部門。公司銷售跌入谷底。痛定思痛,GSK放棄了以前單純追求增長的商業模式,推行了一套新的薪酬體系,降低獎金在薪酬中的比例,獎金計算不再以個人銷售指標的完成情況為基礎。。
風口浪尖上的GSK,成為外企在中國的商業賄賂合規風向標。據《金融時報》報道,自中國政府大力推行反腐倡廉以來,美國企業對中國法律合規方面的擔憂越來越強烈。2013年爆出的GSK腐敗丑聞和中國政府大力度的反腐行為,已促使160余家在中國運作的美國企業計劃增加法律合規費用,近百家企業已經根據中國目前的實際情況對其商業運作、激勵機制進行了必要的調整。
GSK案件把中國反商業賄賂法推到了國際公眾的視野。有輿論認為GSK案件是一個政治性案件,不能代表中國政府打擊商業賄賂的決心。有人指責中國政府執行反商業賄賂不公開透明,GSK案件的處罰沒有詳盡合理的解釋。。
有人認為很難遵守中國反商業賄賂法,因為法律沒有清晰的詮釋,而執法也不公正公平。特別是工商部門作為主要的反商業賄賂行政執法部門在全國各地的執法并不統一,有些合理的商業行為也被認定為商業賄賂。中國對于政府執法沒有有效的監控。。
GSK案件是一個特例,還是一個新的執法時代的開始?
在立法上加大刑法框架下對商業賄賂的懲治,特別是對行賄的懲治。現行刑法對行賄犯罪的處罰力度輕于受賄罪,并且司法實踐中普遍存在“重受賄、輕行賄”的現象。。
2014年10月27日《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十一次會議審議。修正案提出以下修改意見:。
(1)加大了對行賄犯罪的處罰力度。一是完善行賄犯罪財產刑規定,使犯罪分子在受到人身處罰的同時,在經濟上也得不到好處。。
二是進一步嚴格對行賄罪從寬處罰的條件。擬將“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的規定,修改為“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檢舉揭發行為對偵破重大案件起關鍵作用,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免除處罰”。。
三是草案還增加規定為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影響力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其近親屬等關系密切人員行賄的犯罪。。
(2)草案擬刪去對貪污受賄犯罪規定的具體數額,原則規定數額較大或者情節較重、數額巨大或者情節嚴重、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情節特別嚴重三種情況,相應規定三檔刑罰。。
立法進一步建立健全企業商業賄賂的不良記錄及檔案管理制度。2013年2月,《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行賄犯罪檔案查詢工作的規定》。對于醫藥行業,2013年12月,國家衛生計生委為打擊醫藥購銷領域的商業賄賂行為細化建立醫藥購銷領域商業賄賂不良記錄,被列入商業賄賂黑名單的企業無法參加公立醫療機構的采購。。
反商業賄賂法管轄的不只是我們通常理解的“腐敗性賄賂”(例如,給予個人好處),也可能包括以排擠其他競爭對手為目的而給予商業伙伴的商業利益,我們可以認為這是有別于“腐敗性賄賂”的“競爭性賄賂”。例如,綜述里提到的某啤酒公司給予飯店的排他性的進場費、專場費。。
所以,公司在從事一項貌似“行業準則”的商業活動前,也應該研究其是否會被認為是商業賄賂。在市場經營者沒有市場支配地位地位的情況下,這樣排他性的競爭歸入商業賄賂是否合理,是否應該由《反壟斷法》來判斷這樣的競爭是否是不正當的,是值得商榷的問題。但在現在執法情況來講,這樣的商業行為是有被認定為商業賄賂的風險的。。
商業賄賂的形式多種多樣。商業賄賂的靈活性造成了反商業賄賂執法的復雜性。現實中,執法部門在商業賄賂的查處中有較大的權限來解釋商業賄賂。執法人員對于商業賄賂概念的不當理解在一些情況下造成了合情合理的商業行為被判定為商業賄賂。對于執法人員的培訓、更詳細的司法解釋、有效的行政復議和訴訟會有助于減少這樣的事例發生。。
(一)調研重點發現
相比于外企,民企與國企目前是商業賄賂風險較高的企業類型。國企方面,一方面由于大部分國企處于壟斷性行業,其上游供應商往往是壟斷性的企業或者政府,交易過程中容易產生賄賂風險。。
在深度訪談和國企沙龍中,有國企的法律總監指出,國企為了承接一些大型的國家或者政府機關的項目,在招投標環節也容易滋生商業賄賂行為。在很多人眼里,國企往往是收受賄賂的對象,其實在商業領域,其作為行賄方的可能性也不可忽視,很多國企透露為了追趕項目進度,盡快拿到相關的行政審批,企業可能會頻繁與政府機關進行接觸,在交涉的過程中不免會出現不正當的賄賂行為。。
民企方面,企業對反商業賄賂合規的意識淡薄,對貌似安全的商業行為認識不足,常規性地進行所謂的“行業慣例”,導致其面臨著巨大的商業賄賂風險,很可能面臨著一波接一波的行政調查與處罰。。
2、企業反商業賄賂合規的大趨勢
從風險防控角度來說,無論企業的規模、所屬行業以及所有制類型,已有超過50%的受訪企業建立了反商業賄賂的合規政策、培訓以及相關預警和處理機制。因而,那些認為反商業賄賂機制無所謂或者不愿意投入資源在反商業賄賂建設的企業,已經落后了同行業的其他企業,并且面臨著更高的被調查或者處罰的風險。而外企在商業賄賂方面風險最小,可見健全有效的制度以及配套完善的機制是可以有效應對商業賄賂問題的。。
國企的反商業賄賂有先天優勢,也有先天缺陷。國企的反賄賂工作具有一定的黨紀性和行政化傾向,由紀委與監察部門執行,不單單是在法律規制的范疇內。紀委監察部門作為主要的反賄賂部門,已有反賄賂經驗和成型的體系。但紀委監察部門只負責反商業賄賂中與黨員、高級領導相關的違紀問題。。
中國的監察部門與紀委辦公室均是獨立的部門,有的國企內部有完全獨立的紀委監察部,有的與法律合規聯系在一起,但是在具體的工作上還是一個獨立的工作。法律部門與紀委監察部門工作上相互獨立,但是也有一定的配合。例如,反貪污賄賂這方面因為涉及到犯罪性質的法律分析、定性,法律合規部門會與監察機關配合。。
目前,國企不愿意投入過多的資源,法律合規部門配置的人員數量相對業務部門相差巨大。法律合規部門沒有足夠的人力、財力、權限獨立引領反商業賄賂合規業務。另外,國企針對商業賄賂缺乏獨立的監督考核體制以及培訓機制。。
表現較差的民企,雖然也陸續建立起反商業賄賂或者反腐敗的合規制度與機制,但在執行層面上缺乏獨立性,對員工的培訓也無法到位。。
另外,還有很大一部分民企,尤其是中小型民企,對反商業賄賂的重要性與必要性認知不足,仍然不愿意投入一定的預算在合規制度與機制的建設上,意味著這些企業在管理方面已經遠落后于同行業同類型的其他企業,可能面臨著被調查的風險。。
雖然外企在合規制度與機制的建立和執行方面的表現較好,但由于受到海外母公司或者控股公司總政策的影響,制度與機制的建立往往是針對海外的反腐敗法律法規的合規,例如FCPA,而忽視了中國反商業賄賂法律的要求,缺乏對企業所屬行業上下游交易、渠道營銷以及隱蔽的具有潛在風險的“行業慣例”商業行為進行管理的機制。。
來源:法制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