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30日,商務部發布公告,終止對原產于日本、韓國、美國和臺灣地區進口苯酚實施的反傾銷措施。
資料顯示。苯酚反傾銷措施始于2004年2月1日,對原產于日本、韓國、美國和臺灣地區的進口苯酚征收3%-144%不等的反傾銷稅,期限為5年。。2010年1月30日,商務部再次發布公告,對原產于日本、韓國、美國和臺灣地區的進口苯酚繼續實施為期5年的反傾銷措施。
2014年7月30日,商務部發布年度第50號公告,宣布上述反傾銷措施將于2015年1月30日到期。自該公告發布之日起,國內產業或代表國內產業的自然人、法人或有關組織可在該反傾銷措施到期日60天前,以書面形式向商務部提出期終復審申請。
在公告規定的時限內,苯酚國內產業未提出期終復審申請,商務部亦決定不主動發起期終復審調查。鑒此,自2015年1月31日起,對原產于日本、韓國、美國和臺灣地區的進口苯酚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終止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