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發布文號】公告2014年第14號
【發布日期】2014-02-27
2009年8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發布年度第56號公告,決定自2009年8月31日起繼續對原產于韓國、日本和印度的進口鄰苯二甲酸酐征收反傾銷稅,實施期限5年,至2014年8月30日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經復審確定終止征收反傾銷稅有可能導致傾銷和損害的繼續或者再度發生的,反傾銷稅的征收期限可以適當延長。
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中國國內產業或代表中國國內產業的自然人、法人或有關組織可在上述反傾銷措施到期日60天前,以書面形式向商務部提出期終復審申請。申請書中應包含要求進行期終復審的明確表示和終止該反傾銷措施將可能導致傾銷和損害的繼續或再度發生的充分證據。
如中國國內產業或代表中國國內產業的自然人、法人或有關組織未提出復審申請,在該反傾銷措施到期日前,商務部也未主動發起期終復審調查,則該反傾銷措施于2014年8月30日終止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2014年2月27日